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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海食药监[2007]247号 海南省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食药监市〔2007〕20号)转发给你们。我局结合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必须有处方审核员在岗并履行其职责,若监督检查发现处方审核员不在岗且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我局将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 二、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的监管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柜台,一经发现将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收回GSP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并设有醒目的非药品区域标志。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或柜台内销售。对未严格按要求经营的企业,将收回其GSP证书,并限期改正。 三、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广告药品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凡经营销售“广告药品”的各药品零售企业均应设置“广告药品内审员”,由企业质管员兼任,并依法对药品广告及所经营的广告品种进行严格审核、登记,对本企业经营有涉及违法违规虚假广告药品的,立即停止销售。否则一经查实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和曝光。 四、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购进药品时索取国家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建立真实的购进验收记录,各类凭证、票据按月装订,做到票、货、帐相符;非药品与药品必须分账登记。药品销售凭证的内容必须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得缺项。 五、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自行停业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因各种原因自行暂停经营的,须向我局报告停止营业的原因和时间,同时上交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凡停业且未履行报停手续的药品零售企业,视同为自动注销,我局将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GSP认证证书。 附件:转发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食药监市〔2007〕20号)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市场监督 经营 零售 通知 海南省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5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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